5月24日,环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的一起因盗窃原油导致环境污染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该院近年来办理的首例此类型案件,也是落实“检察护企”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具体体现。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的一天,王某等四被告在长庆油田公司第七采油厂某井场内盗窃原油后运输销赃途中,行驶至环县南湫乡路段时车辆侧翻,导致罐内原油泄露,流入路边林草地内,造成土壤、植被污染。事故发生后,侵权人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也未对被污染土地承包人进行赔偿。长庆油田采油七厂组织人员在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生态恢复。本次污染事故共产生应急清理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检察履职:
一是发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王某等四被告盗窃案时,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线索,立即将该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启动刑事诉讼审查程序和公益诉讼调查程序,合力推进案件办理。
二是发挥“行政+公安+检察”联动执法模式。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该线索审查评估后,多次联系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实地走访污染现场,就公益诉讼检察线索的调查取证、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等方面进行会商,理清脉络、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最大限度保护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及公益损害等充分发表意见的同时,将“法治课”搬进了庭审现场,全面阐述了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诉请法院判处王某等四被告承担应急清理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收益一方”的效果。
该案的办理改变了以往“盗油者污染、采油单位买单”的困局,为今后该类案件办理打下了良好的开端。下一步,环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检察护企”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求,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积极推动“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同时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